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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www.mdting.com 】 【 2018-06-27 10:28 】 【 来源: 达州晚报 】
  案例1:

  陈某甲、陈某乙贩卖、运输毒品案

  ——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依法严惩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

  (一)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被告人陈某甲与他人共同出资,从在广东省务工期间认识的马某某处购买300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经马介绍,二人找到被告人陈某乙,分别在其处购买了2000克和3000克甲基苯丙胺,并由陈某甲带回位于东莞市石龙镇住处。同年8月,陈某甲驾车将所购毒品带回大竹县石河镇,多次贩卖给尹某某、苟某某、顾某某等人。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在被告人陈某乙处购买2000克甲基苯丙胺后,安排廖某将2袋甲基苯丙胺和2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藏匿在电脑机箱内,装入纸箱,通过他人驾驶的大巴车带回了大竹县石河镇。陈某甲接通知取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在该纸箱的电脑机箱内查获2袋净重1931克的甲基苯丙胺,1袋净重1.89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6.2%、76.8%。案发后,民警在陈某甲住房搜出“六四”式手枪1支、子弹6发、弹夹1个,具有致伤力。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9931克(其中未遂30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89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某乙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6931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陈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陈某甲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故分别对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2:

  达某某、刘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毒品再犯和累犯被判重刑,并限制减刑

  被告人达某某,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达某某因贩卖毒品罪,先后于2011年、2012年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4年5月刑满释放。被告人刘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4年7月刑满释放。

  2016年3月底至4月初,被告人达某某电话联系赖某某(另案处理)购买1000克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随后赖某某安排被告人刘某某将3000克甲基苯丙胺带回大竹县,其中1000克交给达某某,另外2000克伺机贩卖,同时给刘某某价值3000元的海洛因及900元现金作为跑路费。同月12日,刘某某携毒品乘坐大巴车从深圳市松岗镇出发返回大竹县。刘某某、代某某在大竹县家乐福超市附近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从刘某某随身携带的塑料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000克,身上查获海洛因0.01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9.1%。当天,民警在达某某家中搜查出甲基苯丙胺0.44克、海洛因0.0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06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接受同案犯赖某某的指派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达某某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刘某某、达某某均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故分别对被告人刘某某、达某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3:

  袁某甲、袁某乙贩卖、运输毒品案

  ——父子利欲熏心,合谋毒品犯罪被判重刑

  被告人袁某甲,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袁某乙,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系父子关系,二人共谋利用袁某乙从深圳市回大竹县周家镇给祖母祝寿的机会,从深圳市购买毒品带回大竹县贩卖。2015年9月16日,袁某乙携带购买的毒品,乘坐从深圳市松岗镇直达大竹县双马车站的大客车回大竹。次日8时许,为逃避查处,当大客车行驶至达渝高速公路庙坝出口时,袁某乙提前在该出站口下车,被民警挡获,当场查获海洛因、甲基苯丙胺355.5克。后从袁某甲家中查获海洛因、甲基苯丙胺4.31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袁某乙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对二被告人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4:

  杨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又被判刑

  被告人杨某,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先后于2007年、2015年因犯抢夺罪被判有期徒刑,201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

  2017年9月,被告人杨某在其居住的通川区西外镇房屋内,伙同并容留吸毒人员曹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其中,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杨某在其房屋内伙同并容留吸毒人员曹某某、王某、张某、杨某、刘某(男,生于2000年3月2日)和李某某(女,生于2003年10月11日)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杨某的房屋内查获了上述人员,并扣押吸毒工具。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杨某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杨某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酌定从重处罚。故对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5:

  唐某、段某某贩卖毒品案

  ——多次组织零包贩卖毒品,数量大,依法严惩

  被告人唐某,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某2014年以来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2015年8月27日,被告人唐某经张某、谷某联系贩卖给秦某某100克甲基苯丙胺,后民警当场抓获张某、谷某,并在谷某处查获甲基苯丙胺28.4克、在秦某某处查获甲基苯丙胺70克。同年9月8日,被告人唐某将一手提包交给被告人段某某,段某某按照唐某安排,将包内毒品甲基苯丙胺分装成44小袋,将其中34袋放入一方形黑色盒子内,另10小袋放入一牛皮纸袋内。被告人唐某将分装后的毒品全部放入电脑包内准备离开时,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44小袋毒品,净重948克,经鉴定,含量为81%。同时从被告人唐某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18.7克,从其租住房内搜出甲基苯丙胺28.7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段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93.8克,段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46.4克。唐某与段某某系共同犯罪,唐某是毒品所有者,系主犯;段某某按照唐某要求运送及分装毒品,系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段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程序 罗旋)








  





编辑:潘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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