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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火锅店瞄上地沟油 老板与厨师长双双获刑
www.mdting.com 】 【 2018-06-15 09:14 】 【 来源: 6677365.com 】
  “地沟油”进入餐桌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不容置疑的。近日,渠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使用“地沟油”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

  据悉,2015年9月19日,被告人闫某与重庆某老灶火锅店总公司签订加盟合同,同年10月闫某指派被告人周某到重庆某老灶火锅店总公司去学习火锅底料搭配和熬制“老油”技术。周某学会该技术后回到渠县。同年12月底,闫某经营的“渠县某老灶火锅店”开业,周某任该火锅店厨师长,负责火锅底料搭配、熬制“老油”和后厨人员管理工作。2016年3月,周某因工资问题辞去该火锅店工作去广州打工。周某辞职后,火锅店临时招聘了厨师,由于新厨师不懂熬制“老油”技术,火锅味道有所变化,生意开始下滑。后周某又回到该火锅店继续当厨师长,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24日,周某负责火锅底料搭配、熬制“老油”和后厨人员管理工作。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周某在任该火锅店厨师长期间,将每天回收的火锅残渣、废弃油脂用不锈钢桶通过高温进行反复过滤、加热、冷却、分离的方法熬制“老油”(又称“地沟油”),然后每天搭配到顾客饮食的火锅底料中,让后厨员工端到餐桌让众多顾客食用。该店法定代表人闫某经营该火锅店长达一年多时间,明知周某在用回收的火锅残渣、废弃油脂熬制“老油”而不制止,默许周某将熬制的“老油”搭配在顾客饮食的火锅底料中,给众多顾客进行食用,获取利润。2017年5月24日,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渠县公安局在该店中查获用不锈钢桶盛装的油脂3桶,其中1号桶76.19公斤、2号桶62.5公斤、3号桶76.85公斤,共计215.54公斤,其中3号桶的油已凝固为黄色。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本案由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渠县公安局。2017年5月24日晚,被告人闫某主动到案,并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渠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在经营“渠县某老灶火锅店”期间,聘请被告人周某为厨师长,二被告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用火锅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制作“老油”并加入火锅底料中给顾客食用,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可对其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并处罚金。案发后,被告人闫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办案机关在现场查扣的“老油”215.54公斤依法应予以没收。同时,二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其可依法适用缓刑,同时在缓刑考验期内,可禁止其从事餐饮服务业工作。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闫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现场被扣押的“老油”予以没收。同时禁止被告人闫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餐饮服务业工作。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被扣押的“老油”予以没收。同时禁止被告人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餐饮服务业工作。(尹灵灵 杨琼)




编辑:潘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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